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促进内蒙古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经营范围,不得擅自开展除发放小额贷款以外的业务或者活动。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业务;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股东借款、开展同业拆借业务为备案事项,业务完成后须在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